市建委关于加强村镇建设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建发〔2008〕144号
各区县建设局: 地震对人类造成的灾害常常是通过破坏房屋和设施造成的,村镇建设抗震设防是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切实做好我市村镇建设抗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要进一步高度认识村镇建设抗震设防工作的重要性,把辖区农村房屋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抗震工作纳入到城乡建设的日常工作之中。我们一定要汲取历史上多次地震和这次四川汶川8级特大地震的教训,切实重视对人民生命财产的保护,在村镇各项建设中树立抗震防灾的意识,把抗震设防作为农村房屋和基础设施建设必不可少的保障环节抓好管好。 各区县要在6月10日前下发文件,进一步强调县、乡镇、村在村镇建设尤其是农房建设中的管理职责、工作程序以及法规技术要求等,理顺管理程序,落实工作责任,提高村镇建设管理责任意识。文件同时抄送我委。 二、要做好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实施。各区县要在2008年7月底前对以前已经完成的县镇抗震防灾规划进行一次梳理分析,对照现状进一步完善补充,并把抗震防灾规划作为城镇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纳入并履行审批程序。在村庄总体规划编制中,应考虑抗震设防的要求。要把抗震防灾作为城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实施的一部分一并实施,例如建设项目抗震管理、建设场地的合理选择、避震疏散场地建设等。 三、要进一步完善村镇建设抗震设防的管理机制和管理程序,加强村镇建设项目管理。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抗震防灾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在村镇建设的规划、设计和项目管理中,建立抗震防灾审核关,凡是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实施。 对村民建设住宅要加强规范管理,指导其按照村庄建设规划和建设技术规范的要求,自主设计或者选择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住宅设计图进行建设,对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二层以上住宅的,应当要求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采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通用设计进行建设。 对建筑跨度和跨径超过九米、高度超过六米的建筑工程,须由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或选用采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通用设计或标准设计进行建设。 对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建设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施工条件依法审查批准,颁发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在村镇建设过程中,应该根据本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及建设场地条件等因素,按照《陕西省村镇建筑抗震设防技术要点》及其图解、《西安市农村民居抗震设防技术指导措施》等规范和技术标准选择抗震措施,在经济条件许可时尽可能按照国家《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等国家现行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建设。 四、要加强对村镇建设施工和验收管理,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村镇建设的施工质量监督管理,保证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对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竣工后由业主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五、要做好村镇建设抗震防灾的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加强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加强对农村建筑工匠的管理和业务指导。要在村镇建设的日常管理培训和宣传教育中,增加抗震防灾尤其是建筑工程和基础设施抗震设防的相关知识,提高本系统工作人员和广大村镇建设参与者的抗震防灾意识,以提高村镇建设抗震的综合能力。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六日
|